8月20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该局研究起草了《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8月25日17时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省医保局反馈。
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
(相关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指出,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依托全省的医保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受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的申请、认定等。
各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就诊记录等作为门诊慢特病认定材料,逐步减少书面证明材料。对于门诊检查可明确诊断的疾病,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
与门诊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纳入
门诊慢特病的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省现行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以下药品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范围:与门诊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明确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辅助类或滋补类的药品,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品等。
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Ⅰ类门诊慢特病原则上不设定待遇享受期限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门诊慢特病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门诊慢特病原则上不设定待遇享受期限,Ⅱ类门诊慢特病根据疾病特点设定待遇享受期限。待遇享受期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重新认定。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慢病待遇;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不再继续享受慢病待遇。
Ⅰ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Ⅱ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办理了多个Ⅱ类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对确有需要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12周,医保可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此次省医保局征求意见的反映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邮政编码:330000。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张瑞颖、实习生王雅慧
复审:朱华
审签:万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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